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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孩子选择养父母 网民呼吁买卖同刑 可取吗?

日期:2021年12月13日 15:47 来源:观察者网 作者:佚名


孙海洋夫妻与被拐孩子孙卓的见面现场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编辑 张红日】 自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团圆”行动后,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与《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先后找到了自己被拐多年的孩子郭振与孙卓,亲人团聚抱头痛哭的场面让人唏嘘不已。而孙卓一句“应该不会留到亲生父母那边”,更是将舆论推向了高潮。

除了被深深伤害的生父母,被拐孩子们往往被迫在“亲生血缘”和“养育之恩”之间作出艰难抉择。事实上,各个案件中孩子的选择不尽相同:有的决定和养父母继续生活,有的承诺主动改回姓名跟在生父母身旁,有的仍在两难抉择中徘徊,有的已然将亲生母亲拉黑。但无论怎么选,一场场人伦悲剧终已酿成。

不少网友指出,作为罪魁祸首的人贩子必须严惩,而在实质上属于“买家”的“养父母”也绝不能姑息,对此理应实现“买卖同刑”。一条被点赞超过22万的博文就认为,拐卖儿童的路上,从来不存在什么温情,而是与之相反,铺满了被害人的尸骸。

“为什么被解救的孩子们大多都选择所谓的‘养父母’?”

但也有观点认为,“养父母”毕竟在养育孩子时付出了心血,如无冷落、虐待行为且取得孩子谅解,不必过分追究。

在拐卖案件中,买方与卖方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买方相对更轻。这种差异也和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关,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卖”比“买”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故而对前者行为的处罚更重。

不过,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宁宁律师对观察者网表示,过去立法时对收买的一方量刑更低,或许是考虑到减轻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时的障碍。而随着公安机关已将先进技术广泛应用于打击人口贩卖案件,立法可以考虑做出适当调整,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惩处力度。更何况,近年来国家已表达了严惩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鲜明导向。

田宁宁指出,对于被拐卖儿童解救后的安置工作,我国已有专门规定,即“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总体法律精神为“不允许收买人与被拐卖儿童之间建立法律上的联系”。

《亲爱的》原型案侦破背后:另一个被拐孩子提供关键线索

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失散多年的儿子孙卓被找到,孙海洋与儿子孙卓DNA比对成功。孩子从山东赶往深圳,双方在当晚认亲团圆,现场让许多人激动流泪。

此前,孙海洋一直在湖南一处县城做包子生意,他的父母都是农民,小时候生活比较清苦。2003年孙卓出生后,为了给儿子更好的生活,孙海洋带着妻儿离开县城,去大城市闯荡。

2007年10月1日,一家三口来到了深圳白石洲生活。10月9日晚,孙海洋结束了一天的生意,有些疲惫,做完作业的孙卓在门外玩耍,孙海洋就在屋内打了个盹儿,等他醒来后,本来在门外的孙卓不见了。此后,孙海洋一直留在深圳寻子,而这一找就是14年。

孙卓被找回也是“团圆”行动的成果之一。2021年1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团圆”行动。截至今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成功侦破拐卖儿童积案290余起,抓获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690余名,累计找回历年失踪被拐儿童8307名,其中失踪被拐人员与亲人分离时间最长达74年。

除了孙卓,被公安机关找回后同一批组织认亲的还有被拐17年的杨小弟和被拐14年的符建涛,其中拐走符建涛和孙卓的系同一人吴某龙。

而且,孙卓的找回也与符建涛的警觉与坚持有关。今年9月,广东警方通过人像对比以及DNA对比后找到了符建涛,随即他被解救回深圳与亲生父母团聚。

对自己被拐有印象的符建涛经常搜索深圳被拐儿童消息,在偶然看到孙卓被拐视频后,他发现嫌犯与其养父的弟弟、“三叔”吴某龙高度相似,就把这一线索提供给了专案组。

10月29日,警方通过比对发现和符建涛同县城一名男孩与深圳被拐儿童孙卓高度相似。经过DNA对比,警方确认其系被拐儿童孙卓。

随后,专案组结合两案案发时间相近、儿童被拐方向一致等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龙有拐卖孙卓的重大嫌疑。

最终,经过警方的努力,孙卓被警方寻回,犯罪嫌疑人吴某龙也被抓获。

公安机关披露的信息显示,14年前,吴某龙先是在深圳拐走孙卓,将他送给了已有2个女儿的亲戚国某立夫妇;两个月后,他又在深圳拐走符建涛,将他送给自己已有3个女儿的二哥吴某玉。

警方透露,如今孙卓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院批捕,帮助其藏匿孩子的同犯也正在申请批捕中。此外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孙卓的养母及符某涛的养父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孙海洋夫妇与儿子相认

与亲生父母相认后,被拐孩子的选择不尽相同

儿童被拐案的破获、孩子与亲生父母的团聚固然让人唏嘘不已,被拐孩子在“养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的选择也让人们格外关注。

据九派新闻报道,12月7日,孙海洋带失散14年的儿子孙卓回湖北监利老家认亲。当日晚,孙卓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第一次遇到让自己生活天翻地覆的事情,压力比较大。他说,如果养父母被判刑自己会生气。

孙卓说,自己这次是请假回家,之后还有很多课要补。现在的成绩还不错,想考211院校。

据红星新闻报道,对于孙卓的情况,其“养母”一再辩称,当初犯罪嫌疑人吴某告诉她,孙卓父母离异没人养,他们才将孩子抱了来。而孙卓在被抱回来后,他们将其户口落在了黑龙江某市,“这并不影响上学,他的学籍仍在山东。”

不过,在部分网友看来,这番言论很难经得起推敲,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即便孙卓真的是被离异父母弃养的孩子,其“养父母”也应该为其办理收养手续而非直接“换身份上户口”,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也需要其亲生父母出具相应证明文件。若找不到亲生父母,至少也要进行公告。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实施,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与内心挣扎的孙卓不同的是,符建涛已经明确表示了自己的选择——回归原本的家庭。

据红星新闻报道,符建涛的生父符勇表示,儿子符建涛今年18岁,目前跟养父姓吴。

“今年上高三,再过半年就高考了,成绩不错,数学在班上数一数二,我们希望他在广东上大学,期盼有更多的团圆时光。”符勇表示,符建涛被拐走时只有4岁半,但还记得一些事情。打小起,他就知道养父母不是他的亲生父母。

符勇称,自己问过孩子,他愿意和我们过。他回到深圳的时候,和他哥哥和弟弟,都玩得很开心,弟弟还逗他玩。我们户口目前都在深圳,等过段时间,把姓名、户籍改过来,他现在姓吴,他主动提出改回来。

符建涛讲述被拐经过

除了这两位孩子,在此前破获的儿童被拐案件中,当事人的选择也不尽相同。

今年7月,电影《失孤》原型人物郭刚堂终于找到了被拐失散24年的儿子郭新振。

据齐鲁晚报报道,郭新振在与父母认亲后透露,“养父母”年纪比较大了,需要人照顾,他的工作也还在那边(河南),因此,他以后还是想留在那边,但是自己假期多,会经常回来看看。

针对孩子未来的打算,郭刚堂夫妻俩说,一切按孩子的意愿,他愿在哪边就在哪边,不让他受第二次伤害,“结了婚我们可以过去给他看孩子,希望他好好过日子, 只要孩子心里舒服,尽最大努力,把关系处理好,让孩子去孝敬抚育他长大的亲人。”

十几年前,广东发生一起儿童被拐系列案件,9名儿童被拐后都经“梅姨”卖掉。截至今年8月,“梅姨案”中已找回的5名孩子有3名留在“养家”。

据央视网近日报道,其中一名被拐儿童杨家鑫和妈妈夏先菊见面后,决定还是和养父母一起生活。更让夏先菊伤心的是,不知何时,儿子把她拉黑了。

2019年11月2日,儿子杨家鑫被找到。夏先菊在警方安排下与杨家鑫见了一面,杨家鑫决定和“养父母”一起生活。

夏先菊说:“我只是想像朋友那样关心一下,可是他把我拉黑了,我只能通过和他养母聊天知道一些情况。”
 
儿童被拐案酿人伦悲剧,网友呼吁“买卖同刑”

一起儿童被拐案,让原生家庭原本的圆满幸福变得支离破碎,被拐孩子如今平静顺遂的生活也被强行插入两难抉择。

一方是对自己有着多年养育之恩的“养父母”,另一方则是苦苦找寻自己十数载的亲生父母。就算是像符建涛这样理性、主动回归原家庭的孩子,也请求亲生父母给养父母出具谅解书。

无论如何,一场人伦悲剧终已酿成。

不少网友指出,作为罪魁祸首的人贩子必须严惩,而在实质上属于“买家”的“养父母”也绝不能姑息。

同时,基于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逻辑,严惩买方也能从源头上解决拐卖问题,对此理应做到“买卖同刑”。

也有观点认为,“养父母”毕竟在养育孩子时付出了心血,如无冷落、虐待行为且取得孩子谅解,不必过分追究。若严厉追究养父母的刑事责任,将会让被拐孩子面临选择时更为艰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论是拐卖儿童还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从量刑上来看,前者的一般量刑幅度为“5年至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会被判处死刑;后者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没有加重处罚规定。

同时,若收买被拐儿童后没有虐待行为,也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还可以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在儿童拐卖案件中,“买方”和“卖方”的罪名不同,且对“买方”的处罚相对更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对于儿童拐卖案件,“买卖同刑”观点是否可取?

儿童被拐案件中“买方”和“卖方”的量刑之所以有差异,也与“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简而言之,该原则就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不得一概而论”的意思。

也就是说,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行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小于“拐卖儿童”行为,故而对其处罚相对更轻,如此才能彰显公平。

从这个角度来看,“买卖同刑”的前提是,“买”和“卖”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不过,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优化的。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宁宁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近年来,国家已表达了严惩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鲜明导向,加大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惩处力度的观点值得支持。

田宁宁指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存在一则“免责条款”,即“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直至2015年,该“免责条款”才被删除,现有规定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

“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被追究刑责,实际上是一个对收买方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

“过去立法时着重打击拐卖的一方,而对收买的一方量刑更低,或许是考虑到减轻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时的障碍。”田宁宁认为,随着理论和科技的进步、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安机关已将先进技术广泛应用于打击人口贩卖案件中,立法可以考虑做出适当调整。

“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提高收买犯罪的量刑标准,更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拐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前,有不少观点认为,发生在2015年之前的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将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适用旧规定,可能会被上述“免责条款”免除刑事责任。

但是,田宁宁指出,理论界大多认为拐卖类犯罪属于继续犯,哪怕拐卖或收买行为已经完成,在被拐孩子被找回前也要视为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要从孩子被找回后开始计算。

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2015年后“收买被拐卖儿童”这一不法行为和状态仍在持续,就相当于该犯罪行为在新规定出台后也在继续实施。

此时,收买人依旧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不受追究时效的影响,也不能适用旧规定中的“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田宁宁表示,在孙卓被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还“没那么简单”。

目前,暂时没有公开信息表明吴某龙系以出卖孩子为目的将孙卓拐走,也没有相关信息表明孙卓的养父母是否“买”了孙卓。

田宁宁表示,若吴某龙确存在“买卖孩子”的情况且带有出卖目的,则应承担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即便吴某龙将孙卓拐走时并不带有出卖目的,也有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非法拘禁罪。

“吴某龙客观上已经实施了侵犯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家长的监护权的行为,至于其行为时带着何目的,不影响其构成犯罪,只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田宁宁说,“但对于孙卓的‘养父母’而言,只有明确其确实存在‘收买’目的后,才能认为其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拐孩子若选跟着“养父母”,法律层面怎么说?

如前所述,在儿童被拐案件中,孩子往往会在“养父母”和亲生父母之间面临艰难选择。但这也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道德抉择,法律层面对此已有明确态度。

田宁宁表示,在法律上讲,无论是《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属于犯罪行为,还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21—2030年)的通知》明确规定“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公安部、民政部负责)”,都可见总体的法律精神、导向都是不能考虑儿童的意愿、不允许收买人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间建立法律上的联系。

“至于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拐卖儿童来说,其可以出于感情去和‘养父母’一起生活,甚至在‘养父母’年老后赡养对方,但是这并不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被拐卖儿童仅对亲生父母有赡养、扶助、保护义务。”

与此同时,“养父母”对被拐儿童所办理的户籍登记或收养登记在也是违法且无效的。

12月8日,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对被拐孩子户口办理问题展开调查,初步查明:孙卓现用姓名为国某,户籍地在黑龙江省某市。符建涛现用姓名为吴某某,户籍地在本县。有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凡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将严肃处理。

田宁宁表示,收养被拐孩子的过程中,除不满足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外,可能欠缺必要材料或材料造假、是否存在有效登记、登记前是否公告都导致其收养行为无效。户籍登记也同样如此,显然被拐儿童不具备上户口条件,背后必然存在出生证造假、户籍部门渎职等问题。

具体而言,若“养父母”通过伪造材料的方式办理收养登记或户籍登记,情节严重的,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较轻的,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受到行政处罚。

若“养父母”串通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收养登记或户籍登记,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养父母”根据情节有可能构成该罪的共犯。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收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拐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与权利义务自始不受无效收养之影响,被拐孩子的户口也应随之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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