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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楼砸死祖孙俩 其父母:判赔106万不公我们也受害

日期:2020年10月26日 15:21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10月22日本报报道,2019年6月1日四川眉山男子侯某坠楼,砸中同住该小区的正在楼下遛弯的祖孙俩,三人均不幸身亡,之后被砸祖孙的家属将坠楼者侯某的父母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侯某父母赔偿金共计106万,不过侯某父母称拿不出这么多钱。

一个月前,他们再次向法院提请再审,但是被驳回。侯某父母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他们儿子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没有征兆的意外”

10月24日,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来到四川眉山,坠楼者侯某的父母早已搬离原来的住处,在侯某父母心中,那是一个他们不愿靠近的伤心地。

现在他们住在距离眉山市区十几公里的村里,房子很老,是一间土砖屋,仅有一层楼。院子里的地上晾晒着花生和豆子,这是他们自己种的。侯某的奶奶系着围裙在剥豆子,她已经70岁,她说,这个房子是她租的,一个月一百多元钱。

侯某的母亲邓女士坐在一旁,她说在这里住了一年多了,事情发生后很少再回到眉山,一回去就会想到以前的事。

发生意外那年,侯某25岁。侯某的奶奶说,小时候侯某父母在外打工,侯某跟着他长大,记忆中侯某很懂事。“孙子长的高大,嘴巴又乖,又听话,看到我做事就跟我说,奶奶少做点,还跟我要吃好饭。”说着便红了眼。

侯先生和妻子的手机里都还留着儿子的照片,“这是他当兵时的照片,在机场拍的……”侯先生翻着照片,嘴里介绍着照片的背景。

“这是他2018年给我买的手机,说试试像素好不好,他就坐在那里,我给他拍照,笑得多好。”邓女士说到,家里的摩托车也是儿子买的,车子还很新。“我们都想不通儿子为什么走上这个路,没有什么异常。那天(2019年6月1日)晚上我5点多下班,他和他爸爸在家,晚上他还帮着他爸爸做饭。等他爸爸炒完最后一个菜我们喊他吃饭,没有回应,就去厕所和房间找,结果看到他卧室的窗户开了。

“我们往下看,蒙了,不知道啥子原因,就两三分钟的事,想不通他为什么要离开我们。”

“自己挣钱自己用”

多年前,邓女士在江苏一家灯泡厂打工。侯某在去当兵之前,也在这家厂里打工,“在同一个厂,但是工种不同。”邓女士说,2013年侯某去当兵,2015年退伍回家,“那时候部队还想把他留下来,但是他自己说想回来,我们说想回来就回来呗。”

退伍后侯某再次去到厂里打工,“在数控部工作,操作电脑的,如果是不正常怎么能干得了这个工作,检测有一点错误就要罚款的,他都没有被罚过款。”

2016年2月份,侯某在江苏一家医院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侯先生介绍,确诊后在医院治疗了十几天,出院时病已经治愈,且出院后侯某还从医院拿药服用药物。

“我们没有告诉过别人,亲戚朋友都没有说过,但是大家都说他很正常。”侯先生的妻子说,在厂里工作时儿子跟同事相处也很好,工作认真,没有请过一天假。时至今日,厂里的同事说如果需要证明,他们可以作证。

邓女士告诉记者,侯某曾经跟她说,想干个自由一点工资高一点的工作。2018年12月份,侯某辞掉灯泡厂的工作回到眉山,之后他找过卖房子和送外卖的工作。

“他在江苏打工挣的钱,都是自己挣的自己用,我们从来没有管过,也不知道他的密码,不知道有多少钱。他还经常在网上给我们买东西,也和朋友出去玩。”

事发后,被砸身亡的周女士祖孙俩的家属将侯某父母告上法庭。代理律师李兵介绍,这其中分为两个案件进行,一个是被砸身亡的周女士丈夫将侯某父母告上法庭,双方之间的生命权纠纷案,另一个则是被砸身亡的3岁小孩的父母与侯某父母的生命权纠纷案。两个案件进程一样。

律师:案件如何定性是关键

2019年3月15日一审判决侯某父母赔偿金额共计152万。但是侯某父母不服判决,于是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2020年5月7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2020年7月8日法院二审判决赔偿金额为106万。

对此,侯某父母仍然不服,他们认为法院判定的其儿子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正确,2020年8月4日侯某父母申请再审。根据律师提供的一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驳回侯先生、邓女士的再审申请。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

李兵认为,法院对该案所涉法律关系如何定性成为审理本案的关键。“法院认为这是生命权纠纷,我认为这是监护人责任纠纷。”

此外,李兵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法院是不能对其生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推论的。一审法院通过推定来认定侯杰生前属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点也是侯某父母认为存在疑点的地方,这也是他们一直上诉的原因,“得了这个病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吗,我们不懂,得病了就去医院,出院的时候就已经治愈了。”侯某父母说。

同样在二审时,法院也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能否认定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其监护人侯先生、邓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判决认定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称,侯某父母已尽监护责任,适当减轻侯某父母的侵权责任,故酌定侯某父母承担本案因周女士祖孙俩死亡所造成的损失70%的侵权责任。因此赔偿金额从一审时的152万变为106万,赔偿金额除侯某的遗产外,其余部分由侯某父母补贴。侯某父母称,侯某有遗产,拆迁分的房子是他的。

坠楼者家属:判决不公

李兵认为,侯某可以正常使用智能手机、电脑操作手机里面的各类APP和电脑游戏,侯某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民事活动。根据已有证据和调查获取的新证据可以证明事发前侯某对其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侯某父母介绍,侯某生前都是自己挣钱自己花,经常在网上网购,给父母买手机,买衣服,平时想吃什么也会自己买。没有将他得病一事告诉别人,他和别人相处起来都没有问题。

“想不通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判的不公平,为什么我儿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起码要了解下再判案。”

侯某父母在眉山有一套房子,他们说那套房子是他们辛辛苦苦打工挣来的。另外,家里的老房子拆迁后新分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在侯某名下。不过,侯先生说目前他们还没有拿到房子,也没有给钥匙,房子银行卡都被冻结了。

“他们是受害者,我们也是受害者,我们都是农民,房子是打工辛辛苦苦挣来的,这么高的金额我们赔不起,土地征用完了,房子土地款银行卡都冻结了。”邓女士说,如果对方接受,就把房子卖了用来赔偿,房子卖不出去,那就把房子抵给对方。

“我们要的是事实,我们会继续上诉,代理律师也问过我,如果官司赢了你们还愿意拿钱吗,我说愿意,他们也是受害者,我们愿意赔偿。打官司也要钱,我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原标题:男子跳楼砸死老人和孙子,父母搬离伤心地:判赔106万不公,我们也受害,房是辛苦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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