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背景:
阅读详情

客户经理转走1900万巨款 储户起诉银行索赔被驳

日期:2018年03月24日 14:52 来源:新京报 作者: 王巍

法院一审认定使用密码交易视持卡人本人所为。

叶国强26次转账记录。

鉴定意见显示,取款凭证中的客户签名系客户经理填写。

浙江叶女士损失1900余万,质疑“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条款;一审请求被驳后上诉;客户经理被判15年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归国,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9次打入1900余万,并口头委托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此后叶国强将钱款悉数转出填补自己的财务漏洞,2015年该账户仅存30余元。2016年,叶国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后,叶女士起诉银行,认为在自己未到场情况下,叶国强伪造签名将钱款转出是违规操作,并且指出“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为银行格式条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2017年12月,法院一审驳回了叶女士的起诉请求,叶女士提出上诉。3月26日,该案二审将在浙江丽水市中院开庭审理。

1900万元“理财”5年 账户余额30余元

家在浙江省青田县的胡先生与妻子叶女士是生意人。十几年前两人便前往西班牙经商,为了方便商务往来,胡先生加入了西班牙国籍。

据胡先生说,2010年,他回国时认识了叶国强,了解到叶国强是银行的个人金融部经理,打理投资理财的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存款收益,于是便将自己与妻子多年的积蓄交给叶国强打理。

由于胡先生已经加入西班牙国籍,2010年4月份,他用妻子叶女士护照复印件开设银行账户,并与叶国强讲好资金汇入该账户,开户后即将银行卡给叶国强,“叶国强当时说钱进进出出的图个方便。”于是,胡先生也告知该卡的密码,但并没有将护照复印件交给叶国强。

法律文书确认,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份期间,胡先生先后汇入叶女士账户1900多万元,叶国强每次收到汇款或购买理财产品都会向胡先生电话告知,详细汇报账目。

2014年上半年,叶国强交给胡先生一张“叶女士贷款资金情况表”,写有“现有贷款2890万元,汇入资金共计1928.8029万元”,意思是胡先生汇入的本金1928.8029万,经理财后金额到达2890万元,即三年赚了900多万元。

2014年底,胡先生准备将这笔钱取出进行其他项目的投资,叶国强当时答复说,当时的投资金额总数已经达3000万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议胡先生2015年再将钱取出。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钱,此后叶国强便不见了踪影。

“他将钱从卡里转出没有通知过我和我太太,我当时口头委托他帮助理财,卡和密码都交给他,就全部由他操作了。找不到他以后,我到银行查账户,余额只剩30几元,才知道被叶国强骗了。”胡先生说。

法院以诈骗罪判银行经理有期徒刑15年

到案记录显示,叶国强因无力还款,于2015年8月出逃,2015年11月24日在广东省归案。根据检方指控,2010年上半年,叶国强以帮助理财获取更高收益为由,诱使胡先生将资金委托其打理。

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叶国强将胡先生汇入叶女士账户的1900余元资金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及个人资金周转。此外,叶国强还以帮助同学陈某配资给他人炒股,并能收取1.2%的月息为由,诱使陈某开设账户,并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将银行卡与密码交给叶国强。后叶国强将该笔款项用于炒股、归还个人债务、支付陈某利息33.6万元。

叶国强在法庭上辩解称,他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胡先生先后9次将1900余万元资金汇入其妻子账户由叶国强理财,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客观上叶国强未实施诈骗的行为,因此造成资金的亏损,应由胡先生自己承担,叶国强没有挥霍上述财产,正常理财造成亏损,不能推定叶国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诈骗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15年,同时责令叶国强退赔胡先生1900万余元。关于叶国强辩解其与胡先生是一种委托关系,法院认为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未予采纳。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但叶国强账户中仅有3万余元,距离胡先生的损失相去甚远。

焦点1

鉴定书显示取款签名非储户本人所写

2017年5月14日,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2张银行卡取款凭证中客户签名的签字是叶国强所写。胡先生与叶女士认为,叶国强诈骗之所以能得逞,与银行方面违规操作转账有关,因此,叶女士将叶国强当时所任职的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存款1900余万元以及利息530余万元。

叶女士在诉状中称,她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青田支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因此应承担责任。

青田支行答辩称,叶女士与胡先生是夫妻关系,胡先生与叶国强是朋友关系,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口头委托理财关系。2010年,胡先生以叶女士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银行卡与密码都是胡先生主动告诉叶国强的,法院已经认定叶国强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并进行退赔钱款。

青田支行一直合法办理相关业务。叶国强当时接受委托凭卡凭密码对卡内资金进行操作,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应该承担责任。

焦点2

法院一审认定转账结果视储户本人交易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丽水中级人民法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叶女士是同意并认可其丈夫以其名义开户办卡,同意丈夫将共有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由此认定叶女士与其丈夫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叶女士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还给叶国强,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叶国强与叶女士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

鉴于叶女士与叶国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该院最终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法院一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叶女士向丽水市中院提出上诉。

叶女士的代理律师张慧敏表示,从叶国强转款的凭证来看,青田支行需要有柜员、主管、审核三人签字,而每次人员都不同,有39人为叶国强办理过转款,对于叶国强是否有代理权,银行方应当进行详细审查、核实,但30余名银行专员却无一人审查出叶国强无代理权限。并且在答辩中故意回避叶国强代为签字这一细节问题。

此外,法院的判决中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银行出具的《借记卡章程》所规范,其中第四条表述为“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此应视为1900余万的转账为叶女士本人交易。

张慧敏认为,“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这一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持卡人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与《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应属无效条款,且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多个法院判决“无效”。基于此,3月23日,张慧敏律师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银监会及时对各大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删除借记卡章程中该无效格式合同条款。

原标题:客户经理转走巨款 储户诉银行索赔


本文地址:https://www.24fa.top/FaZhi/2018-03/54717.html,转载请注明24FA出处。
| lantu |
评论: 客户经理转走1900万巨款 储户起诉银行索赔被驳 - 网民评论 全部评论 0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周热门
    • 今日热门

    首页 焦点(2550) 热点(2000) 新闻(2818) 国际(1593) 娱乐(2422) 视频(131) 综艺(1808) 影视(3155) 音乐(2066) 民生(971) 行业(58) 财经(315) 股票(139) 时装(9) 商机(19) 女性(393) 男士(75) 美容(42) 时尚(27) 珠宝(40) 饰品(25) 皮具(3) 品牌(12) 保健(54) 健康(237) 养生(99) 医学(76) 母婴(110) 亲子(56) 旅游(120) 购物(10) 美食(55) 创业(79) 社会(4271) 观点(563) 房产(96) 汽车(75) 家居(21) 安防(40) 环保(47) 科技(218) 展会(4) 数码(96) 足球(185) 体育(257) 教育(510) 高校(629) 法制(947) 军事(284) 游戏(174) 美女(5518) 欧美(26) 运营(18) 网络(221) 读书(284) 励志(169) 灵异(52) 奇闻(155) 趣闻(147) 历史(127) 人物(83) 星相(383) 艺术(44) 两性(74) 情感(148) 文学(288) 武林(217) 道教(57) 佛教(141) 广州(97) 地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