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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禁毒副大队长被控走私毒品被判三年半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21:22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佚名

沈阳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刘某走私毒品案二审裁定出炉,辽宁高院裁定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刘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12月29日,刘某的辩护律师收到辽宁高院二审裁定书,随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刘某,刘某表示要继续申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刘某原是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因安排特情人员从境外购买大麻而被控犯走私毒品罪。沈阳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走私毒品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刘某上诉称,其身为禁毒大队负责人,负有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定职权,依法发展特情人员,在控制下交付开展侦查,无犯罪主观故意,没有犯罪事实,没有危害结果,应改判无罪。但辽宁高院二审后并未采纳刘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

使用特情走私毒品

沈阳中院一审查明的事实是,2023年6月,被告人刘某与沈洪(化名,另案处理)商定,由沈洪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人员购买大麻,刘某提供收货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用于收货。同年6月至9月,沈洪联系的贩卖大麻人员先后三次从泰国邮寄包裹至刘某提供的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61号(即于洪分局)地址,刘某到案后自述此三个包裹内没有大麻。同年11月30日,该贩卖大麻人员再次从泰国邮寄包裹至上述地址。

2023年12月18日包裹到达快递柜后,刘某安排两名辅警取件,被在现场布控的禁毒侦查人员当场控制,从包裹内提取并扣押疑似大麻植株4袋共计160.25克。2023年12月21日,侦查人员又根据刘某的交代,将从泰国邮寄至同一地址的另一件包裹扣押,从中提取疑似大麻植株24袋共计1352.09克。经鉴定,前述共计28袋疑似大麻植株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2024年3月15日,刘某经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关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刘某行为目的是通过特情人员获取毒品犯罪线索进而破获毒品案件,既无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建立特情人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而本案中自刘某让沈洪与境外贩毒人员联系至案发历经约半年,其间既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对沈洪进行规范管理,且本案中并不存在阻却刘某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特情的事由,刘某虽辩称其曾与同事研究过此事并向领导口头汇报,但均被相关证人予以否认。

此外,一审、二审法院均指出,在案证据可证明沈洪系经刘某同意后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人发布售毒信息,通过“埋包”方式诱使他人向其购买大麻,之后刘某又将相关情况提供给公安办案机关,使相关买毒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刘某、沈洪实施的上述行为在隐匿身份侦查中亦是被明确禁止的非法行为,结合刘某并未着手开展获取跨国毒品犯罪线索的相关工作、涉案期间收受沈洪钱款、案发后又与沈洪互相删除微信等逃避侦查的行为,故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刘某让沈洪从境外走私大麻入境是出于工作目的。

2025年10月14日,刘某被控走私毒品案一审公开宣判,沈阳中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随后刘某上诉,12月5日,辽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25日,刘某在看守所收到二审裁定。

涉案人将继续申诉

刘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刘某将继续申诉。其申诉理由主要是,刘某发展沈洪作为临时特情进行控制下交付,完全是出于工作目的,绝对没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不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本案涉案大麻全程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具有流入社会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因此本案客观上不存在毒品犯罪的行为等。

刘某在申诉状中表示,沈洪系于洪分局在协助异地警方办理贩毒案中抓获,后因该案未能侦破而获释,后被他发展为临时特情人员。在随后的半年中,沈洪曾多次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并成功查处了多起违法犯罪案件。

关于法院认为刘某未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特情的观点,刘某表示,这只是程序上违规,但性质上仍属于工作行为。一审判决书及二审裁定书虽然得出“不能认定刘某的行为是出于工作目的”之结论,但是其说理的过程仍然只是论证申诉人发展特情的过程存在哪些违规之处,仍然没能否认申诉人的行为系出于工作目的使用特情的职务行为。因此,他发展沈洪作为临时特情进行控制下交付,完全是出于工作目的,绝对没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不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

此外,刘某还在申诉状中指出了毒品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一些惯常做法及现实困境,以此说明其使用沈洪作为特情人员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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