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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虚假报名公务员考试758次 法院判了

日期:2025年12月25日 21:10 来源:法治网 作者:佚名

在公务员考试中,为了减少竞争,竟有人盗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注册报名,造成自己想要报考的岗位看上去报名人数很多,以此吓退部分竞争对手。
今年2月,某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期间,一名考生在填报信息时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遭他人盗用,此事随后牵出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男子李某为了考公到培训机构培训,该培训机构的老师周某联系李某在公务员考试报名中实施“注水”,(即虚假报名围岗),承诺承担费用并支付报酬。随后,李某向陈某购买考生实名账号信息,与妻子吴某某(已决定不起诉)开展虚假报名,两人累计报名758次,非法获利25625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2月10日,法院公布一审刑事判决书,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两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罚金。
公考报名中“注水”刷人数围岗
夫妻俩虚假报名758次非法获利2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某淘宝店,从事游戏推广、平台软件注册新用户(即拉新)的业务。同年,被告人李某为考公到某培训机构培训,认识了该培训机构的老师周某(另案处理)。2024年2月18日,某省公务员考试报名启动后,周某联系李某实施“注水”(即虚假报名围岗),承诺承担费用并支付报酬,李某表示同意。同月20日,李某在淘宝平台联系到陈某,提出某平台注册拉新,陈某以5元一条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已进行实名身份认证的某APP账号信息25条,李某转账125元给陈某。
此后,李某向陈某发送该省人事考试网网站链接,向陈某购买该省人事考试网考生实名账号信息。后陈某继续利用某平台非法获取手机号、验证码及公民身份信息,完成账号注册并与某实名账号关联。2024年2月20日至24日期间,陈某累计出售748条该省人事考试网实名账号信息,李某累计转账5214元给陈某。
2025年2月18日,该省公务员考试报名启动,周某联系李某要其注水,并承诺支付费用及好处。周某还将要注水的岗位信息及每天岗位要注水的人数告诉李某,李某便将去年购买的实名账号信息进行报名操作,发现去年购买的账号基本上都无法使用。随即,李某又联系陈某,向其购买注册该省人事考试网考生实名账号信息。
陈某通过某群组中一个昵称叫“钱某某”(未到案)的人以112USDT(虚拟币,约合800元人民币)购买5089套(对应身份证照片中正反两面照片为1套)身份证实名信息,陈某将收到的5089套实名信息上传至个人百度网盘,并按李某的要求完成账号注册。李某与陈某商定以25元每条的价格结算。
2025年2月18日至20日,陈某向李某出售1042条已关联该省人事考试网账号信息,李某向陈某转账22975元。因周某下发岗位信息较多,李某便邀集同案人吴某某(系李某妻子,已决定不起诉)在某电竞馆和某酒店使用从陈某处非法获取的账号进行考试注水操作。
经查,李某虚假报名330人次,缴纳报名费34150元;吴某某虚假报名428次,缴纳报名费49950元。期间,周某向李某支付费用及好处费132700元,扣除报名费、购买账号费用后,李某和吴某某二人非法获利共计25625元。
考生身份信息被盗用举报案发
两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缓刑
2025年2月22日,本案因考生向该省人事考试院举报反映其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导致其本人无法正常报名而案发;2025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同月13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统计,李某合计向陈某转账28189元,李某和吴某某二人非法获利共计256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人民币28189元,从同案人吴某某处扣押人民币50000元。
另查明,2025年11月13日,李某举报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李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陈某、李某的犯罪事实及其悔罪表现,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陈某、李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189元、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62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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