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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法院:乔丹体育赔35万并道歉


延续达8年之久的“乔丹”品牌纠纷案终告一段落,乔丹体育被判赔35万并公开道歉。

30日,上海二中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故构成共同侵权。

同时,上海二中法院指出,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合理支出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如下:

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

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

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

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乔丹+图形”商标今年4月已被撤

其实早在今年3月,这场长达8年的品牌纠纷结果,就已经初见端倪。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前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进行了重新裁定,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于是就有了乔丹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

然而,一、二审都驳回了乔丹的诉讼请求。

两次审理都指出,当时乔丹方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丹体育侵犯了前者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对于姓名权,虽然“Michael Jordan”的中文翻译为“迈克尔·乔丹”,但“Jordan”为美国人的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丹”确定性指向“MichaelJordan”和“迈克尔·乔丹”。

对于肖像权,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人体形象为阴影设计,未能清楚反映人物的容貌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争议商标中的形象认定为再审申请人。

在这之后,乔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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