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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可罚10倍收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月12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图片来源:中国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11月12日表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将严格“处罚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月12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筑牢制度基础,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有关情况。

10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孙梅君介绍,《条例》按照“最严格监管”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

一是严控源头风险。《条例》增设了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二是严查掺杂掺假。《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非标物质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为严格监管执法提供依据,这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三是严格“处罚到人”。过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只是对企业进行处罚,震慑作用不强。《条例》规定,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

四是严惩失信失德。《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目的就是通过强化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五是严打恶意违法。《条例》从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主观恶意等方面列举“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要求对“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罚。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当天表示,《条例》明确了五种具体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如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也属于情节严重等等。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处以三十万元以上罚款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出决定,罚款具体的处罚权限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孙梅君透露,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每年查处违法案件20多万件,消除了一大批风险隐患,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今年前三季度查办的违法案件达14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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