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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出奇葩判决:偷刀砍死人,刀主也要负责!

 据江南都市报9月1日报道,近日江西新余一地方法院作出一项奇葩判决,凶手从超市偷了两把菜刀到大街上行凶砍死了人,法院判定超市要负连带责任,承担15%的民事赔偿!

    该案发生于2015年11月25日傍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新余女子毛某打电话给前男友,对方一直不接,毛某生气就萌生杀人想法。于是到附近一超市偷了两把菜刀装进自己提包内,未付款就走人。随后在大街上对路过的一5岁女童挥刀砍杀,致使女孩死亡。

    案发后,司法鉴定认为毛女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病发状态,在刑事方面,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毛某有期徒刑13年。既然是精神病发病状态,也要负刑事责任?不懂。

    本文重点要说的是民事赔偿。被害女童父母将毛某、毛某的父母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这没什么,告谁都可以,是他们的权利。关键在法院。法院认为超市“疏于监管”,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因此超市对命案的最终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判决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金额共49408元,其余85%近30万元由毛某及毛某父母承担。

    你说这超市冤不冤?如果是谁主动给凶手提供了作案凶器,凶案发生后要负连带责任,这很好理解。现在的问题是,超市被偷了菜刀,本身也是受害者之一。凶手用菜刀杀了人,本来该负100%的责任,现在法院却要求受害的超市分担凶手15%的责任,这是什么道理?什么逻辑?法院判决的法理何在?

    换个角度想想,如果凶手在超市付了钱买了两把菜刀,然后拿着刚买的菜刀上街杀人,超市该不该负责?

    显然不该负责。凶手要买菜刀,超市显然没有鉴别顾客买刀用途的责任,也没有这个鉴别能力。如果这种情况下,超市要负责任,那做菜刀的工厂、批发菜刀的中间商,乃至上游给菜刀厂提供原材料的钢铁厂、铁矿开采公司等等一系列上下游厂商都要负连带责任,那所有的相关政府管理机构也要负责,因为你们没监管好啊。这种逻辑之下,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得停止,因为没有一样产品能保证绝对不会危及人生安全。这叫责任无限扩大,显然很荒唐。

    好了,凶手如果是付钱买刀超市就不用负责,而不付钱偷走了刀,超市反而要负责?就因为这把刀从法理上还属于你?

    按照这种逻辑,如果小偷从任何别的人家偷刀出去杀了人,被盗家庭都要负责。如果凶手在街边用活动的道路水泥隔离墩砸死了人,那政府交通部门就要负责……

    江西这家地方法院说,超市“疏于监管”,“对该侵害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过错”。按照这种逻辑,如果小偷偷了谁的手机,然后用手机打电话诈骗别人钱财,那不仅手机主人得负连带责任,移动或联通等运营商也得负责,因为电讯平台也为骗子诈骗提供了方便,对侵害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啊。按照这种逻辑,这个凶手从超市偷了菜刀,然后坐公交到了一家网吧,在网吧门口杀了人,那公交公司也得负责,你为凶手提供了交通方便,也间接造成了路过网吧门口的5岁女童之死啊。如果有人跳楼或跳桥自杀,那造楼的或造桥的也得负责,因为你为自杀者提供了自杀便利啊……

    这是不是很荒唐呢?

    可江西这个地方法院这么判,依据的就是这种思路,这种逻辑!超市被偷了菜刀,本来也是受害者之一,现在却要为行凶的杀人犯分担15%的赔偿责任!还有比这更奇葩的吗?

    我知道,这种奇葩判决之所以出现,常常是因为出于赔偿的现实考量。如果凶手家里经济困难,赔不出那么多钱,那就拉上超市,让比较有钱的超市老板垫背当冤大头。

    这样做,死者家属可能满意了,不闹了,但无辜的超市老板的合法权利谁来维护呢?——更要紧的是,法律应有的公正、权威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谁来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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