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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扣扣及其母案疑点重重:汉中法院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有关“2•15除夕杀人案”发生的原因,已引起社会热议,很多不理智的声音充斥网络,甚至还有很多人将其奉为“血亲复仇”的英雄,这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该出现的现象。无论从正确引导舆情角度,还是随后对张扣扣的审判中,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年的那个判决都是绕不开的话题。

    而针对已被官方确认无误的网上这份判决书内容,以及网传的几个涉及司法的问题,笔者(包括诸多网友)有几点疑问,希望汉中市人民法院能够给予正面回应:

    一是当初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我们知道,在农村一般有兄弟三个的,在村里应该就比较强势了。而王正军的大哥还是干部(如果现年47岁的王校军当时不是干部,如今却能成为正科级的南郑区红寺湖管理处主任,其公务员身份如何取得就值得讨论了),该家族在当地就更有势力了,因此,判决书称“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是否符合逻辑?

    汪秀萍用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扁铁从何而来?王富军此时在干什么?在王家门口闹事,王家其他人有没有出来参与打?我至少不大相信王富军被吐唾沫后仍袖手旁观。

    二是判决书所列证人究竟证明了什么?判决书提到“经调查审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丽萍、张福如、张丽波、但小庆、杨桂英、王富军等多人的证言数卷”,但他们究竟证明了哪些内容却没有说明,是不是欲盖弥彰?最不可理喻的是,王富军作为王正军的二哥,又是被吐唾沫的当事人,竟然也成为证人,给自己作证。我们还能相信这些人的证言吗?

    三是法院判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是否存在轻判的问题?我们知道,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王正军所犯罪行的最低量刑是10年,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7年是不是过轻?

    当然,王正军犯罪时不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判决书内容却明白无误地显示,法官、检察官对何为“从轻处罚”,何为“减轻处罚”似乎还没有搞清楚。我这里先给他们补一补法律基础课: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依据该判决书载明的“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 王正军最低应该被判有期徒刑10年,而法院仅判他7年,显示享受到了“减轻处罚”的待遇


        从事后赔偿态度看,王正军显然不能享受“减轻处罚”待遇。一个大活人就这么被打死了,死者亲属要求赔偿25万元算多吗? 而王正军家人以困难为由仅仅赔偿9639.30元丧葬费,赡养费、扶养费、死亡补偿等要求一分钱也不给,本质上这是一种傲慢。王家三个能干体力活的儿子,其中还有一个是干部,称家庭困难,却有钱聘请了两名律师(受害人亲属聘不起律师),法官竟然也采信,岂不怪哉!王家这种态度,不可能取得死者亲属的谅解,因此不可能构成“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是王正军提前释放是否属实?据一位自称是当地人的网友爆料,死者是当地的乡绅势力很大,死者老大是管委会主任,当时是王家父子三人打死的张扣扣的母亲,脑浆都打出来了,因为老三当时未成年运作后让老三判了8年, 但实际上只在狱中待了3年就出来了。张扣扣去王家杀人时,王家媳妇孩子都在,但是张扣扣没有伤害她们,张扣扣是自首的但是当地已有人给扣上了杀人逃跑的帽子。

    我更多的认为这是一则为了赚取点击率的“假消息”。因为除了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年前的规定应该更苛刻),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该规定还同时明确“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如果王正军仅被收监三年这则消息属实,那王正军在一年半时间里,如何获得减刑四年的机会?汉中法院有必要公布王正军在狱中是如何立功,又如何超越法律规定获得减刑、假释的?因为怀疑这条消息有假,因此 也希望汉中法院及时辟谣,公布王正军真实的坐牢时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围绕张扣扣案,汉中法院都应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以认真的态度引导舆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原标题:周蓬安:张扣扣案,汉中法院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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